|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永盛翔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货款2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负担16元,***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