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96.56元。 二、被告三门峡市育才小学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育才小学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