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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相城区绿原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华润万家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合计249674.55元及滞纳金(以19000元为基准,分别各自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6日起;以6741.94元为基准,自2017年5月6日起,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64869.68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水、电费,合计1318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五、被告***赔偿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六、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保证金60000元。

以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3262)。

七、驳回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22元,合计人民币11388元,由被告***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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