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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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443850元”为“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337000元”。 二、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44385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被告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装修工程款337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由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58元,由沈阳玛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由沈阳蚂蚁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