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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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52562.88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37713.21元,从2019年8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6元,由被告***、***、清远市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