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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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九成贸易有限公司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沧州市九成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市九成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99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1899万元和月息7.23903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按照本金1899万元和月息7.239035‰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沧州市九成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市九成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成宇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沧州市九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