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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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南京原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6583元;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88元,由原告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803元,由被告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285元,此款由南京安邦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