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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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20)浙1003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赔偿请求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以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本院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