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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广州市海珠区朗晴新街10号楼房负一层水泵房的隔声降噪整改,使***、***居住的广州市海珠区朗晴新街10号201房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 四、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损失3500元给***、***; 五、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4.50元,由***、***共同负担305.20元,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9.30元;一审鉴定费48000元,由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74.50元,由***、***共同负担305.20元,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