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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全运村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华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浑南新城安置房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56,842,556.27元;

二、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浑南新城安置房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自2015年3月7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275,606.31元及以工程欠款56,842,556.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涂料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2,46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欠款2,466,6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零点五标准,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四、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安置房围墙区域内景观种植土回填工程》的工程欠款277,070.89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欠款277,070.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91,800元,由于其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1,800元,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80,000元受理费予以退回,沈阳浑南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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