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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前期投资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的2倍计算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53元,由原告重庆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