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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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华运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11民初43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蚌埠华运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义富,董事长。 原告***、蚌埠华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蚌埠华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思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