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01执2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家昊蔬菜铺与被执行人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家昊蔬菜铺于2020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蔬菜款24501元、案件受理费20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5日履行所有案款24708元,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家昊蔬菜铺自愿免除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合作市家昊蔬菜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68元已由羚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2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