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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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2018年11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