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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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49772.86元; 二、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具体包括:以9880.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985.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6635.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30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97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992.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