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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二、三项; 二、变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一项为:一、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工程款3,835,56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以134,392.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以1,966,511.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以1,869,056.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485元,由***负担18,742.5元,鞍山凯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742.5元。***预交二审案件受理79,395元,由于***撤诉,减半收取39,697.5元,由***负担。39,697.5元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