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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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展期利息815085元、罚息41445元、复利25333.94元,共计18881863.94元; 二、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21日之后的罚息(罚息以本金1800万元、按照年利率9.21%×1.5自2015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为担保上述债权而抵押的11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灌房权证燕尾字第××号、00××75号、00××76号、00××77号、00××78号、00××79号、00××80号、00××81号、00××82号、00××83号、00××84号)与灌国用(2006)第18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5690元,由被告江苏力达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13509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09-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