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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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顶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借款本息769,517元,并向原告阜阳市顶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903.4元;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顶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阜阳市谐诚商贸有限公司就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自向原告***、阜阳市顶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八分之一的份额。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5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4,785元,由被告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