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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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 泰州市荣腾塑业有限公司 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今世香油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今世香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84704.59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担保费15000元。 二、被告江苏天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荣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对江苏今世香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今世香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江苏华鼎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抵押物(太阳能硅单晶炉13台、日本NTC切片机4台)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9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今世香油脂有限公司、江苏天翔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荣腾塑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4439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