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济生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865150元;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51元,由***负担5475元,***负担2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2.7元,由***负担5973.7元,***负担10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