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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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11民初8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桂琼。 被告: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祥。 ***与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蓓蓓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瑶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