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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11民初8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桂琼。

被告: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祥。

***与福州金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盈奥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蓓蓓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瑶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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