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为36000元,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36000元,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72000元,从2018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4.4元,由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700.4元,被告东莞市上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绵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