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怡欣阁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6940号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怡欣阁茶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和淑。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怡欣阁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代小晞 审判长黄金迪 人民陪审员范建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俊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