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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食品集团上海海丰农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8174.52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503.36元;

上述款项限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款项可直接支付至账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三、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预交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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