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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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食品集团上海海丰农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8174.52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503.36元; 上述款项限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款项可直接支付至账户名称: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三、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预交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