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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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后期护理费470,54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72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承担6,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附上诉通知书及缴费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