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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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2009年4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71号宏裕新村(民天大厦)A#楼9层306单元商品房的发票、购房证明书等相关购房文件,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