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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无冕视觉(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费314573元; 二、驳回无冕视觉(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无冕视觉(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2元;由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无冕视觉(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