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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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吉安五湖建设有限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748706.0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73719.36元; 三、反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违约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9538.62元,由原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314.09元,由被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63224.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088.84元,由反诉原告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5987元,由反诉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