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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亚之门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中亚之门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新疆中亚之门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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