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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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保全案件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42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兴县(房权证永兴县字第××号)的住房一套及坐落于永兴县(房权证永兴县字第××)的杂房一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