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4315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88822.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7月27日,利息(含罚息)80490.57元、复利3316.07元;后续罚息、复利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263.14元,由***负担6000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26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17元,由***负担1800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95.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