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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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乍浦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存款:浙江平湖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湖支行62×××34银行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存款: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沌口支行17×××10银行账户;2、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乍浦支行20×××67银行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首期A3地块A-13、A-14栋A-13单元25层2室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1419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浙**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0R2地块港湾江城首期A3地块A-5、A-6栋A-5单元4层2室的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9)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0001424。 上列保全标的总限额为人民币810万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