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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7,139.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三明市光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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