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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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江市恒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775589.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91元,由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7元,被告***负担11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