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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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壹号坊手机配件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壹号坊手机配件批发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壹号坊手机配件批发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