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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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兴北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执2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黄艳、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艳、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8)惠仲案字第6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艳、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兴北路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44×××07_1内存款人民币239918.74元;于2020年3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44×××92内存款人民币5975.08元,上述扣划金额共计人民币245893.8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88.41元后剩余款项242305.41元已于2020年4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本案执行依据(2018)惠仲案字第61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