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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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8542.5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7.1元(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负担4173元,中山市爱马仕洁具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智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17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