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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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返还借款】一、被告***、安郁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35.64元,利息671.25元(截止2020年2月20日); 【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安郁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7535.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245‰,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安郁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