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3民初1727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金泉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马士凯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