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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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购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的入户门更换为符合合同约定的防盗门; 二、被告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被告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