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安庆市皖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一审被告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诉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第二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70元(安徽皖力预交),二审案件 受理费64770元(宏运地产预交),由***负担,宏运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对126380元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