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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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宇硕化工有限公司 昆山明隆化工有限公司 东莞市米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7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75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昆山明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米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176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41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米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为560元,由昆山明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22元,由东莞市米鑫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上诉人昆山明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