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新马莲分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岭山分公司 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大朗松木山分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鑫发五金店清偿货款111419.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鑫发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保全费1104元,合计2422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大朗鑫发五金店预交,由被告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