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借款本金295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6575‰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龙岩市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