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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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3民初1685号 原告:金华市艾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安(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娟娟。 原告金华市艾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尚欠的货款150000元及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升祺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华市艾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购买锁体及配件,经结算于2020年5月8日出具对账单单一份,载明:“······最后结算金额为拾伍万元整。分三期支付,于2020年5月25日支付伍万元整;2020年6月25日支付伍万元整;2020年7月25日支付伍万元整,支付完毕!2020年5月8日”。结算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收取锁体及配件后理应按约及时支付货款,其至今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艾维斯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95元,合计2981元,由被告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审判员钟升祺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章勇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