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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辽宁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给付委托报酬312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驳回原告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负担527元,被告辽宁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