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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0元、利息702000元予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支付以1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融资服务费予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84054元、担保费34275元予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载于编号为0757顺德0720160913001的动产抵押登记证中抵押物概况附表内的机器设备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上列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上列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68.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368.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冶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0309.7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10309.78元,经原告申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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