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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四维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厦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厦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2065元并从2019年1月24日起以234206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佛山市广厦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68.26元(由原告佛山市广厦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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