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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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562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78562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4.20元,原告广东普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