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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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4603.30元。 二、汕头市水汇保健按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0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87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958元,被告汕头市水汇保健按摩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保险公司、水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鉴定费4896元,由原告承担9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3917元,原告及被告水汇公司已分别预交鉴定费3000元、1896元,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鉴定费2021元、被告水汇公司鉴定费1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